《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的通知》政策解读

 
作者  收藏   举报   发布时间:  2019-06-19 09:03

      (一)响应国家的政策方针。2016年2月6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已明确提出“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力争用10年左右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9月1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认为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具有发展节能环保新产业、提高建筑安全水平、推动化解过剩产能等一举多得之效。会议决定以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城市群和常住人口超过300万的其他城市为重点,加快提高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9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要求健全与装配式建筑相适应的发包承包、施工许可、工程造价、竣工验收等制度。11月19日国家住建部陈政高部长在全国装配式建筑工作现场会上,指出装配式建筑是建造方式的重大变革,各地要充分认识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重大意义;出台支持政策和措施,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投入装配式建筑;适应装配式建筑的发展,在勘察设计、部品部件生产、工程造价、招标投标、施工组织、质量监管等方面推进管理制度改革。

      (二)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需求。装配式建筑是对传统建筑生产方式的变革,必然带来管理体制、实施机制、技术路线等变化。为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要求,迫切需要制定与之相配套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明确我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范围,完善招投标、施工许可、工程造价、竣工验收等行政服务机制。

      (三)解决推广初期的成本问题。由于装配式建筑尚处于起步阶段,缺乏规模效应,成本较高,加之设计和施工经验不足,技术路线还不成熟。通过出台扶持政策可以弥补项目的建设成本,促进更多的企业投入到装配式建筑的建设中。

思路

      (一)明确了装配式建筑的定义和实施范围。

      《通知》对装配式建筑的定义作了解释:是指采用预制构件在施工现场装配而成的建筑,包括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其它符合装配式建筑技术要求的结构体系。并明确实施范围为:新出让的住宅用地项目;纳入“十三五”开工计划(含棚户区改造和城市更新等配建项目)独立成栋,且截至2016年6月27日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项目。

      (二)完善建设行政管理服务机制。

      招标方面,装配式建筑项目优先采用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设计-施工(D-B)总承包等方式,具有工程总承包管理能力和经验的企业(包括设计、施工、开发、生产企业单独或组成联合体),可以承接EPC工程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施工许可方面,经核查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以办理提前介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监管管理和验收方面,装配式建筑项目的预制构件生产地不在深圳市时,其原材料的质量检验检测可就近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实施。优化装配式建筑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计价取费方面,制定深圳市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计价规程,发布装配式建筑构件及部品市场参考价格。对于未发布价格信息的预制构件及建筑部品价格,建设各相关单位可通过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

      (三)加大项目优惠扶持力度。

      减少项目相关费用征:经认定符合我市装配式建筑预制率和装配率要求的项目在报建时可缓交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竣工验收合格后可不用补交;对于实施装配式建筑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项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加大资金补贴,根据《深圳市建筑节能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在市建筑节能发展资金中重点扶持装配式建筑和BIM应用,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示范项目、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公共技术平台给予资助,按规定予以资助。

举措

      (一)大力推进EPC工程总承包。

      装配式建筑项目优先采用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设计-施工(D-B)总承包等项目管理模式。具有工程总承包管理能力和经验的企业(包括设计、施工、开发、生产企业单独或组成联合体),可以承接EPC工程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具体设计、施工等任务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招标人可采用竞价预选招标或竞价批量招标方式,择优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二)允许办理提前介入登记手续。

      对已经办理立项手续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开工并承诺按我市装配式建筑预制率和装配率要求实施,且经现场核查满足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条件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协议,办理提前介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在开工后一定期限内补办施工许可手续,具体期限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协议中确定。

      (三)强化预制率和装配率的审查要求。

      装配式建筑项目各专业设计文件除按常规进行施工图审查外,还应审查预制率、装配率是否符合我市装配式建筑预制率和装配率要求。后期设计文件发生预制率、装配率等重要因素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原施工图审查单位重新进行审查。

      (四)优化项目质量安全监督与验收。

      装配式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由监理单位负责组织验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结合日常监督工作对验收记录和实体质量进行抽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建筑项目实体质量进行抽查时,应加大对现场浇筑结构和预制构件连接部位、建筑起重机械与吊装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工程的抽查力度。

      (五)加强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的管理。

      加强装配式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的管理,新开工的装配式建筑工程统一使用《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16版)。

      (六)组织专家队伍提供技术服务。

      组织专家队伍提供技术服务。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协会应当建立专家库,为装配式建筑项目提供咨询服务,协助企业解决设计、生产、施工、运营维护等方面的疑难问题。

      (七)建立装配式建筑的成本计价体系。

      市造价主管部门负责收集装配式建筑工艺和措施的各项施工消耗信息,测算有关费用,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深圳市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计价规程,发布装配式建筑构件及部品市场参考价格。未发布价格信息的预制构件及建筑部品的价格,各相关单位可通过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

      (八)促进装配式建筑与绿色建筑的深度融合。

      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符合我市装配式建筑预制率和装配率要求的项目,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后,可认定为深圳市铜级绿色建筑。对按照高标准建造,预制率达到40%、装配率达到60%以上的装配式建筑项目,按《深圳市绿色建筑评价规范》(SZJG30-2009)参评时,可在标准评价等级的基础上提高一个等级。

      (九)加大财政资金补贴和扶持。

      利用市建筑节能发展资金,重点扶持装配式建筑和BIM应用。经认定,符合资助条件的示范项目、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公共技术平台,按规定予以资助。

      (十)加强对装配式建筑人才的培养。

      加强对装配式建筑人才的培养,鼓励企业、行业协会建立装配式建筑实训基地,加强对装配式建筑的劳务工操作实训;鼓励企业、行业协会与高等院校合作开设相关课程,培养装配式建筑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来源:深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打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