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城管综合执法要依法制定权力和责任清单

 
作者  收藏   举报   发布时间:  2019-06-15 07:41

石家庄:城管综合执法要依法制定权力和责任清单

2019-06-15 07:33:20浏览:0评论:0 来源:中华建设网    
核心摘要:日前,河北省发布《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7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规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制定权力和责任清单,将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罚标准、救济途径和监督电话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对违条例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寒冬)    日前,河北省发布《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7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规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制定权力和责任清单,将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罚标准、救济途径和监督电话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对违条例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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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指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关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限,《条例》规定: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集中行使本条例所规定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已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采取的相关行政强制措施,其他部门不得再行使。
 
关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条例》规定: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取证,遵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活动。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进入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现场检查;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现场取证;询问当事人、证人等;查阅、调取、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资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做到语言文明、举止庄重、着装统一,并按照要求佩戴标志标识。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应当使用统一制式执法文书,执法文书样式文本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统一制定。鼓励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
 
依法对物品、设备等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毁、破坏。
 
对不符合国家、省、市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组织强制拆除。
 
关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条例》规定: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制定权力和责任清单,将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罚标准、救济途径和监督电话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和执法办案评议考核制度,加强执法过程监督、案卷审核,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有权控告和检举。
 
当事人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城市管理综合法律责任,《条例》规定: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继续行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已经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相关行政强制措施的;
 
拒绝或者拖延通报有关行政执法信息和行政管理信息的;
 
拒不履行部门监管责任的;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需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认定或者提供有关材料,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拒绝或者推诿、拖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权管辖的部门而不移送,或者推诿、拖延办理移送案件的;
 
其他不履行执法协作职责的。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改变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
 
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没收的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的;
 
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损毁当事人财物或者索要、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刁难、辱骂、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当事人的;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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