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三部门要求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移交承接工作

 
作者  收藏   举报   发布时间:  2019-05-24 10:41
近日,省住建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联合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并结合我省实际,就做好有关工作提出新要求。
 
通知明确,全省各市(区)相关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相关精神,加强组织领导,主动协调沟通,确保在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移交承接工作。各承接部门要根据新《消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主动与消防救援机构沟通,在移交承接过渡期,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协商确定移交工作时间、内容和形式,明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流程,确保交接期间做到“工作不中断、标准不降低”。
 
通知强调,自发文之日起至6月30日移交承接期间,由承接部门商消防救援机构做好受理工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做好相关档案的清理工作,逐一登记造册,指定专人负责并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封存或移交。对于通过消防设计审核且项目正在施工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将项目名单和审核意见移交承接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在职能移交时,应将消防救援机构相关信息系统、所属专家库、专家机构相关信息同时移交同级承接部门。
 
通知要求,各市承接部门要依法落实监督管理责任,指导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等单位依法执业,加强对各方责任主体单位质量行为监督,确保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同时加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业人员培训和项目审查验收备案信息化建设,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总平面、建筑平面、消防设施系统图等与消防安全检查和灭火救援有关的图纸资料,以及消防验收结果等信息。(付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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