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全面开展“小广告”治理行动

 
作者  收藏   举报   发布时间:  2019-05-10 09:40
 
为贯彻落实城市品质改善提升攻势决策要求和“美丽青岛三年行动”总体部署,针对影响市容环境的“小广告”顽疾,日前,市城管办发出通知,决定自今年5月1日起至1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小广告”治理工作,全力打造“洁序净美”的城市形象和人居环境。
 
通知要求,按照“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疏堵结合、多措并举、巩固长效”的原则,突出问题导向,持续发力攻坚,将“小广告”治理工作由主次干道向居民小区、背街小巷及广场、景区延伸,不断扩大治理区域和治理成效,实现治理区域全覆盖的目标。期间,一是按照“两清一色”标准(即:“夜出晨清、随出随清,涂色与原有底色一致”),全面清理建(构)筑物、设施、地面、树木上刻画、涂写,或张挂、张贴的“小广告”;二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部门职责分工,从严依法查处各类非法“小广告”行为。
 
通知明确,“小广告”治理工作期间,采取有力措施,综合施策,强化管控,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
 
全面实行服务外包。各区(市)要统筹安排“小广告”治理专项资金,在继续实行主次干道“小广告”清理服务外包的基础上,扩大服务外包区域,由街道(镇)负责实施,将开放式居民小区和背街小巷“小广告”清理全部纳入服务外包,可尝试引入以环卫保洁人员为主的“小广告”清理服务外包模式。
 
落实好责任区制度。各区(市)要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权属明晰的设施、责任明确的区域,由街道(镇)负责组织签订责任书,并监督责任人对其使用和管理的设施或区域“小广告”予以清理。其中,对有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由区(市)物业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物业企业履行所服务区域“小广告”清理责任,做到每天巡查1次,随出随清;对各种杆(箱、亭)体,由其所有者、使用者和管理者履行“小广告”清理责任,或采取科技手段,喷刷防涂纳米漆。对责任人未履行上述责任的,由区(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或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理。对行为严重或屡次违反的,依据《青岛市推进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实施意见》,将其列入失信惩戒名单。
 
发挥停机警示作用。各区(市)要利用停机警示手段,对非法“小广告”行为实施严管重罚,可在履行完毕相关法定程序后,对逾期未整改和拒不接受处罚的,一律移交通信服务单位予以停机警示。综合执法部门要将日常巡查与执法工作向居民小区、背街小巷延伸,对非法“小广告”依法查处的同时,责令物业企业、社区居委会及服务外包单位及时清理。
 
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各区(市)要建立非法“小广告”治理工作联动机制,组织综合执法、公安、市场监管、物业管理等部门,加强行业监管和联合执法。综合执法部门要对非法张贴、喷涂、散发“小广告”行为进行查处,对组织、利用非法“小广告”进行宣传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罚;公安机关要对涉嫌利用非法“小广告”进行涉赌、涉黄、涉毒、私刻公章、伪造票证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对市民举报的非法“小广告”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开展调查核实取证,组织力量实施打击;公安交警部门要对在车行道内拦截交通工具递塞、散发小广告的人员依法实施处罚;市场监管部门要对承接印制非法“小广告”的印刷企业进行查处;物业管理部门要对物业企业进行全面监管,对所服务区域内“小广告”清理不及时、不彻底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记入物业企业信用档案。
 
开展“洁净家园”活动。各区(市)要结合文明城市测评,积极开展“洁净家园”活动,组织街道(镇)及社区动员居民群众、院校学生、干部职工等成立志愿者队伍,参与清理“小广告”活动。各街道(镇)及社区开展清理“小广告”志愿活动,每月至少组织1次以上。要发挥典型示范引路作用,组织各街道(镇)按照“两有一无”标准(即:有便民张贴栏、有专业和志愿清理队伍、无非法“小广告”),开展“无非法小广告小区”创建活动,对经检查验收且符合标准的,将给予挂牌表彰。同时,坚持疏堵结合,在每个居民小区至少规范设置1处公共信息资料发布(取阅)栏,并落实好定期清除保洁责任。
 
执法部门提醒,制贩、购买和使用假证行为涉嫌违法犯罪,扰乱政治秩序、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涉黄涉赌行为扰乱治安秩序,乱贴乱画行为损害市容秩序,对上述违法行为,相关执法部门将依据各自法定职责,严管重罚,依法查处。希望广大经营单位、市民朋友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合法渠道发布信息,共同抵制非法“小广告”,携手一道守护美丽城市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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