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五十二条规定:“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
依照这一法律规定,市城管执法局渣土管理中心近年来积极开展路面污染代履行,及时消除不良影响。工作中,发现路面被污染后,渣土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调查违规工地或运输车辆,对于短时间内无法确认违法当事人的,执法人员直接与第三方(环卫工人或冲水车司机)取得联系,按照清扫成本,对污染的路面及时清理,并对现场拍照取证。经过调查了解,确认违法当事人后,责令其承担代履行清理费用。采取这种方式,既提高工作效率又达到了管理目的。
据统计,今年年初至今,渣土管理中心共组织代履行清理污染道路1.1万平方米,有效地解决了建设施工单位、拆迁工地污染路面难以及时有效清理这一难题,为新时期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开辟了新的途径。
撰稿人:包万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