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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启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险

发布时间:2025-02-12 14:20 来源:新疆日報

核心摘要: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联合印发《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在全疆范围启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以下简称“质量保险”),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制,提升工程质量水平。

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联合印发《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在全疆范围启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以下简称“质量保险”),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制,提升工程质量水平。
质量保险是由住宅等房屋建筑工程的开发建设单位投保,保险公司对在保险责任期内、保险范围内出现涉及结构安全或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履行维修赔付义务,属于财产保险业务范畴。保险对象主要为新建的住宅工程项目。
“推行质量保险是有效回应人民群众对‘好房子’新期盼的具体行动,是对国家和自治区现行质量保修制度的一种补充和完善。”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总站负责人杨磊介绍,由保险公司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对住宅等房屋建筑工程提供质量服务,可最大限度减少质量常见问题发生。如仍出现质量问题,由保险公司进行先行维修或赔付,可有效减少人民群众的维修支出以及矛盾纠纷的发生,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方案》明确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责任范围和期限、索赔和赔偿责任等。新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基本保险责任为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责任期不低于10年)、保温和防水工程(责任期不低于5年)、供热与供冷工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责任期不低于2年),具体范围和期限由开发建设单位和保险公司具体约定。
《方案》要求,保费的计算基数为工程的建筑安装总造价,在工程建设费用中列支且无需购房者承担。鼓励开发建设单位择优选取保险公司投保,并在工程开工前与保险公司签订书面合同,支付合同约定的保费。保险公司还应当制定完善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告知书、保险理赔应急预案等,开发建设单位在业主收房验房时一并交付。(王亚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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