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 着力解决“新市民”住房困难
江西省提出,落实市县政府主体责任。对城镇特困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实行“应保尽保”;对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设定合理的轮候期,在轮候期内予以保障;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着力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重点保障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员工和青年医生、教师以及重点发展产业专业技术人员。
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各市县要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公租房保障规划。有公租房实物供给需求的城市,可继续采取集中新建、在商品房中配建、购买、将闲置公有住房改建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租房房源,对列入市、县年度计划的公租房项目,应按《意见》精神落实各项支持政策。各市县要积极推进公租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的出台,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公租房租赁补贴的支持力度,统筹各项资金用于租赁补贴的发放。
江西省将大力提升公租房运营管理水平。各市县要完善公租房常态化申请受理机制,建立轮候制度。出台减政便民措施,“让群众少跑腿、数据多跑路”。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推广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提升运营管理服务水平。
同时,推进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成果应用,开发各项便民利民服务,提升公租房居住品质,创建优美和谐小区。综合运用租金上调、门禁管控、门脸识别、信用约束、司法追究等多种方式,提升退出管理效率。
鼓励政府将存量住房用作公租房
记者了解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近日共同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就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作出部署。
《意见》提出,继续做好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工作。保障方式和标准方面,对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可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对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严格保障标准,实物配租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并根据保障对象的收入水平实行分档补贴,支持保障对象租赁到适宜的住房。
多渠道筹集房源。有新增公租房实物供给需求的,可立足当地实际,制定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公租房的政策,明确配建比例。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试点城市,可将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长期租赁作为公租房,租赁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鼓励政府将持有的存量住房用作公租房。新筹集的公租房要做到布局合理、设计科学、质量可靠、配套完善。
《意见》提出,加大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保障力度。保障方式和标准方面,实物保障以配租集体宿舍为主,以小户型住宅为辅。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开发区和产业园区,根据用工数量,在产业园区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中,可通过集中建设或长期租赁、配建等方式,增加集体宿舍形式的公租房供应,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按照国务院规定开展试点的城市,企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的前提下,可建设公租房,面向本单位职工出租,促进职住平衡。租赁补贴发放范围、补贴标准等由各地因地制宜确定。
来源:南昌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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