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临时救助精准施策

 
作者  收藏   举报   发布时间:  2019-12-11 10:00
(来源:重庆市民政局)

一是精准救助对象范围。根据困难情形精准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发生下列情形,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基本教育、基本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下列人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低收入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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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优化申请审批流程。针对不同的救助类型,进一步简化优化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及时快捷受理申请,增强临时救助时效性,切实落实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或区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实施临时救助,有条件的区县可将申请代理延伸到村居和社区。对急难型临时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民政部门要切实开展“先行救助”,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相关手续;急难型临时救助从发现、受理到发放临时救助金,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对支出型临时救助,要在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的同时,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办理效率。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不再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个案,要充分发挥区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救助额度,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
 
三是拓展完善救助方式。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多种救助方式,发挥临时救助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制度作用,切实提升救助效益。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法,可直接发放现金或实物等方式,提高救助时效性。同时,应通过区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平台等提供转介服务,形成救助合力,增强救助效能。
 
四是强化“两不愁”助力“三保障”。进一步发挥临时救助的过渡、衔接功能,加强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提升社会救助体系整体效益,强化对解决“两不愁”问题的兜底作用,助力解决“三保障”问题。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困难群众,可以视情先行给予临时救助,及时缓解其生活困难,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相应救助范围。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的,要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各地要切实加强临时救助在促进解决“三保障”问题方面的积极作用,形成救助帮扶合力。对因子女就学、疾病治疗等造成家庭支出较大,正常生活受到影响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对在解决住房问题过程中基本生活遇到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要通过临时救助及时保障好基本生活,增强对解决“三保障”问题的支持作用。
 
五是着力防范脱贫群众返贫。扶贫部门建立健全返贫预警机制,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对已脱贫人口的动态监测和跟踪管理。对收入不稳定、持续增收能力较弱、返贫风险较高的已脱贫人口,要加强日常走访,主动发现其生活困难,及时跟进实施临时救助,积极防止其返贫;对收入水平略高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农村群众,要加大关注力度,加强风险因素分析,根据其家庭实际困难,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对返贫人口,符合条件的也应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并根据其致贫原因和困难程度,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帮助其渡过难关,实现稳定脱贫。要充分发挥“惠民济困保”作用,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开展惠民济困保障工作,有效助力防止返贫。
 
六是加强与慈善救助衔接。积极培育发展以扶贫济困为宗旨的慈善组织,广泛动员慈善组织参与临时救助工作。鼓励、引导慈善组织建立专项基金,科学规划、设立救助项目,承接政府救助之后的转介救助服务,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接续救助。积极探索政府引导、社会力量筹资、慈善组织运作的“救急难”公益基金等政社联动模式,搭建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的平台,形成对特殊困难群众的救助和帮扶合力。要充分发挥重庆社会救助基金会救急助难作用,通过及时快捷的个案救助,精准帮助贫困对象脱贫解困。积极引导困难群众通过慈善医疗众筹、慈善超市获得慈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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