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垃圾分类将进入“强制时代”
(来源:闽西日报)
今年7月,福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次会议通过了《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并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意味着我省垃圾分类将进入“强制时代”。《条例》从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监督管理等方面为生活垃圾治理保驾护航,并对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的各类违规行为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考核考评
《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条例》从规划与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保障与促进、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条例》规定,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因地制宜、分类处理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重大问题协调机制,健全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体系,并将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列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条例》规定,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举报和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和依法查处有关生活垃圾管理事项的举报和投诉。
部分小区已设置分类垃圾桶
强制垃圾分类 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条例》明确,城乡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包括厨余垃圾、餐厨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其中,易腐垃圾,一般是指餐饮经营者、单位食堂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餐厨废弃物(餐厨垃圾),以及家庭生活中产生的易腐性垃圾(厨余垃圾),主要包括:剩菜剩饭、菜梗菜叶、肉食内脏、果壳瓜皮等等。】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至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条件不成熟的,可先分为易腐垃圾与其他类型生活垃圾两类进行投放。
在分类投放方面,《条例》引导培养分类习惯,要求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垃圾分类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主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条例》还设立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其中规定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由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并规定了管理责任人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和享有的权利义务。
《条例》奖惩并重,一方面要求相关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激励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引导个人正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另一方面,规定相关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未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的个人和单位,《条例》规定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进行罚款。
这些行为不可有 最高罚款10万元
《条例》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作出了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3——在运输生活垃圾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将省外生活垃圾转移至本省处理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5——未按照各项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处置生活垃圾或者处理废水、废气、废渣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未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7——擅自改变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使用性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妨碍、阻挠生活垃圾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的,围堵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和运输车辆的,阻碍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正常运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将易腐垃圾交由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理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暂扣营业执照或者经营许可证。
10——将易腐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1——未将大件废弃家具投放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交由收集、运输单位处理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该《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将餐饮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饮垃圾饲养畜禽。
减少商品过度包装 推广无纸化办公
《条例》在源头减量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废弃物源头减量机制,鼓励使用再利用、可再生、可降解等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的产品,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在商品包装方面,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限期禁止生产和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快递企业应当实行包装物的减量化和再利用,推广使用环保箱(袋)、环保胶带等环保包装材料。鼓励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
在处理易腐垃圾方面,有条件的集贸市场、超市、食堂、餐饮单位以及城乡居住区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易腐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就地处置易腐垃圾。推进洁净农副产品进城。餐饮、娱乐、住宿等服务性企业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可以重复使用和再利用的产品,不得无偿或者变相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列入国家限制一次性消费品目录的用品。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应当实行绿色办公,优先采购、使用可以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推广无纸化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不交垃圾处理费的要罚款
针对群众关注的垃圾处理是否要收费的问题,《条例》也予以了明确,设置了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指出单位和个人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依据设区的市、县(市)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有条件地方可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收费制度。
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通过政府补贴、社会捐赠、村民委员会筹措、农户缴纳等方式筹集。
《条例》规定,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对单位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个人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元。
《条例》还明确,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挪用垃圾处理专项经费的,将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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